合肥二中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5.18 作者:dy 来源: 访问人数:9155

合肥二中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国家助学金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规范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我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取得合肥二中正式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高中阶段在校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市教育资助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由学校按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符合下述条件者优先认定: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高中国家助学金

1、学生违法或违纪受处分期间;

2、学生因事假、病假休学期间;

3、学生在校期间有明显高消费行为;

4、学生在校期间不思学习,学年度累计有四门功课或四门以上功课需要补考的;

5、同学年已经享受其他社会资助的学生,不得再重复享受高中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合肥二中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成立合肥中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校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高中部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2人、学生代表2—3人担任成员的班级评审小组,负责班级的评审工作。评审后,需服从结果。如有异议,需举证,证据不充分者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九条 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2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高中部各班级根据学校、年级分配名额和评审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在班主任指导下对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将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在班级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各年级组。

第十三条 各年级必须在每年9月30日前,把有关评审的各种材料上报合肥二中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所报材料包括:《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推荐学生汇总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报学生家庭情况证明及特殊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年级所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定,通过后,上报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教处)批准,将最终获资助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如有疑问,应在5天内提出, 5天后不再进行更改。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五章  责任及义务

第十五条 获资助的学生,须遵守本细则中第二章第四条规定,要遵守校规校纪,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六条 凡资助对象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给予纪律处分,如已获得受助资格者,取消受助资格,已发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合肥二中学生资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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