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合肥二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点击:11975   发布时间:201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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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促使学校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根据《党章》、《廉政准则》和中央、省、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党风建设和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载体,是取得反腐败斗争胜利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学校的改革发展结合起来,与学校的严格管理结合起来,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为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执纪,违纪必究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校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建立起“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实行逐级负责、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政组织的责任

1、统一领导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市、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议、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规划确定目标,适时作出工作部署,定期检查、分析、研究落实。

2、抓好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风廉政建设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相互促进、健康发展。

3、切实加强学校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的教育管理。经常在干部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从思想上提高廉洁自律的意识,自觉筑起反腐败防线。

第七条  学校工会、团委、各部门的责任。

1、按照学校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廉政准则》和市、局、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的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廉政规定和管理办法,做到规范管理,严格把关,加强防范,堵塞漏洞。

2、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定期检查贯彻落实执行《廉政准则》及其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规定的情况,发现违纪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章   学校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副校长及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责任;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学校工会主席应协助学校党政抓好本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工会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团委书记应协助学校党政抓好本级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团委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本部门工作人员对分管范围内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党风的廉政情况负重要责任。

第四章   学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第十四条  认真传达学校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并对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经常了解和掌握责任范围内、部门和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反县问题即使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发现违纪线索和严重不正之风,按规定进行报告,积极支持和协助执纪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在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学校协助做好对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员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一般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执法监察等结合进行,同时不定期地组织专项检查。考核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并广泛吸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将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列入年度工作安排,年底做好检查总结,并向局党委作出书面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填写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考核表》并报局党组。

第二十条  责任考核的内容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以及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情况;

2、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3、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组织实施情况;

4、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分解、监督检查情况;

5、领导干部遵守党纪、法规和廉洁自律和各项规定以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干部情况。

7、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以及案件查处和信访工作情况。

7、是否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情况。

第二十一条  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评价学校职能部门廉政建设总体情况的依据之一,领导干部个人履行责任情况的考核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得到全面落实,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为优秀;能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未发生违反责任制的问题的为合格;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而受到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的为不合格。对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好的部门和个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集体、有关领导干部不能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本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班子成员和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报局党委纪检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责任领导和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工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节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需追究责任的问题,事发部门和个人要写出书面报告,讲清事发的情况、原因、责任,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地确定责任。要注意听取本人的申辩,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1、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能够认真抓好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在所属干部发生了违法违纪问题的情况下,又能够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支持查办案件的,不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2、对干部的选拔使用符合干部标准和任用程序,但虽然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被提拔的干部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追究选拔使用干部的领导责任。

3、领导干部对负有责任的问题敢于揭发、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应当酌情从轻或免予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予查究的应当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