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发展党员票决制、预审制、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学校、各民办高校党组织,机关党委:
现将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发展党员票决制、预审制、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的通知》(皖组字[2008]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加强对发展党员票决制、预审制、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市教育局党委将适时组织开展发展党员“三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安徽省发展党员票决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发展党员票决制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预备期或延长预备期已满,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能否转正的预备党员。
第三条 方法步骤
(一)会前准备
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前,党支部要准备好每个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上级党委审查意见、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预备党员转正的,应准备好预备期间的表现,考察、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
(二)票决程序
支部大会研究吸收预备党员的票决程序:
1、由支部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的主要议题和程序。
2、发展对象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介绍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3、入党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的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本人是否同意其加入党组织表明态度。
4、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政审、培训、预审,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情况。
5、党员酝酿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由支委在大会上宣读。发展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
6、通过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7、宣布表决结果。
8、通过是否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研究预备党员转正的票决程序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三)票决办法
1、参加会议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
2、填票确有困难的党员,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应于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并统计在票数内。
3、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一种意愿。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
4、被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转正的决议。
5、对党支部大会表决通过的票决对象的有关材料,按规定上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发展党员预审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发展党员预审制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预审对象
经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第三条 预审内容
(一)入党申请书、个人履历和思想汇报材料;
(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三)参加党的知识学习与培训情况;
(四)政治审查材料;
(五)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公示情况;
(六)基层党组织需要进行预审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预审办法
1、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基层党委审查(设党总支的,党总支应签署审查意见;村级党委、社区党委、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委必须报上一级党委审查)。
2、基层党委对支部上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审查所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在收到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
3、对统战部门联系的党外代表人士、私营企业主、重新入党人员等,须在基层党委预审的基础上,根据文件规定报送相关党委组织部门审查。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
主要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基层党(工)委、党支部(总支)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范围
1、培养不力的责任。对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和入党介绍人不做培养工作或工作不细致、不及时,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追究基层党支部(总支)及培养联系人、考察人、介绍人的责任。
2、审查不严的责任。对基层党支部(总支)不按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或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政审不严格、材料不齐全,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基层党支部(总支)及其组织委员、书记的责任。
3、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的责任。对基层党(工)委审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发展党员,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召开党(工)委会研究审批的,追究党(工)委及其组织委员(组织员)、分管副书记、书记的责任。
4、长期不发展党员的责任。党的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党建工作责任制,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处理
1、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党组织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理,并进行党内通报。对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2、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要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
3、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
4、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总支)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5、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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