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基〔2015〕4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探索完善多元评价机制,促进素质教育,并为高校选拔录取学生提供可信可行的参照材料,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在《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基础上,研究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客观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发展状况,构建多元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形成实施素质教育长效机制,满足高校选拔人才参照需要,促进学校切实转变育人模式,努力培养学生全面有个性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评价。反映和评价学生自主选择学习情况,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实现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情况。注重学生个性特点,注重学生成长过程,注重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
坚持客观记录。如实记录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的学习情况、活动情况和具有个性特点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
坚持民主评定。采用学生互评和教师评议相结合,探索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以事实为依据,确保产生具有很高认同度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坚持公开公正。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真实可信。
坚持简便实用。实行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有机结合,让学生易于参与、让老师易于指导、让各方易于监督。
三、评价内容
(一)品德表现。
主要考察学生在品德操守、责任义务、行为习惯等方面的表现,包括家国情怀、尊老爱幼、社会责任、集体荣誉、诚实守信、交流合作、遵守纪律,以及能够客观记录学生道德认知及所获荣誉等情况。
(二)学业水平。
主要考察学生各学科必修和选修课程修习情况及表现,包括必修课程学习内容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选修课程内容和学习成绩,以及学科特长及获奖等情况。
(三)运动健康。
主要考察学生体育与健康课程修习、身心素质、运动技能和体育综合素养,包括达标测试、体育运动特长,以及参加体育竞赛活动及获奖等情况。
(四)艺术素养。
主要考察学生音乐美术课程修习与相关艺术活动中表现出的艺术素养,包括艺术鉴赏能力、表现能力、创造能力,以及艺术特长及展演比赛获奖等情况。
(五)创新实践。
主要考察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实践活动及科技创新活动的情况,包括科学实验、技术操作、职业体验、军训,以及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中形成的作品等情况。
各地各学校应基于学生发展的年龄特征,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评价程序和方法
(一)客观记述。
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制度,采用写实方法,客观记述每一位学生每学期最为突出的个人综合素质发展情况,并全面、全程录入“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系统”,做到有人记录、有人核对,可供查询。
(二)民主评议。
学校要通过民主评议方式,组织学生和教师对每一个学生的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逐项进行评定。评议采用学生互评和教师评议相结合的办法,依照事先约定比例合成评定结果,其中学生互评权重不低于70%。
评价结果分三等,用A、B、C表示,分别代表“优秀”“好”“尚需努力”。各地应充分考虑所属学校的类别、特色,合理确定各校测评项目的等第比例。以市或县级区域为单位,A等比例不超过应届学籍人数的25%,C等比例不超过5%。有多科目合成的评定项目,每一科目各学年均需控制适当比例,确保多科目合成后符合总体比例要求。
(三)公示确认。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系统自动导入。其他材料在学期末,由教师指导学生进行整理、遴选。班级学生互评结果需在班级内公示,并附相关事实材料;学校评议结果包括学生互评结果、教师评议结果和综合评价结果需在学校公示栏和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须5个学习工作日以上。最终结果须经学生签名确认。
(四)形成档案。
学校要对相关材料进行汇总,为每位学生建立综合素质档案。高中学校要将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主要信息提供给高校作为招生录取参照。用于高校招生录取参照的档案必须告知学生并由学生签名确认。档案主要内容:1.学生学业水平情况记录表(见附件1)。2.学生综合素养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3.浙江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信息表(见附件3)。
五、录入要求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评价程序做好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的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学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录入、核实与报送工作。报送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学校须书面提出申请,逐级报批。
六、制度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素质评价是建立健全多元评价体系,引导和促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完善评价工作机制,全面负责评价工作的实施和指导监督,包括咨询、投诉、复议等事宜的处理。要切实加强过程监控与质量评估,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和诚信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加强科学实施。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本意见,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完善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提前公布评价内容、标准、程序、方法、人员和有关规章制度;要认真受理咨询、投诉和复议申请,保障评价工作民主公平,评价结果真实可用;要注重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适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切实避免毕业前搞突击记载。
(三)加强学习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加强学习与研究,正确把握评价的内容、方法和标准等。要认真做好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争取社会各界和家长理解与支持等工作。
本意见各项要求,各地各学校从2014年秋季入学高一年级新生起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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