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二中校内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我校校内资助资金管理,根据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全日制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教〔201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国家和省及市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不少于3%比例计提资金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和奖励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校内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等:
1、用于没有享受到国家资助资金的较贫困学生的资助;
2、已享受到国家资助的贫困生,其学费交纳仍然有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
3、家庭临时性、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困难,或是重大疾病的学生补助;
4、临时生活补助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5、勤工助学补助;
6、勤学守纪成绩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7、寄宿制学校困难学生的生活用品补助经费等支出。
第四条 学校侧重对残疾学生的校内资助力度。
第五条 校内资助资金按照“足额提取、收支平衡、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六条 校内资助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申请、审核、公示等审批程序;发放的校内资助资金由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亲自签字领取,原则上不得代领。
第七条 学校按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校内学生资助档案。
第八条 校内资助工作是民生工程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合肥二中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省和市新的政策出台,本办法自行停止。
合肥市第二中学
二O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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