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学校、高校附中:
现印发《合肥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若干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教育局
2013年3月4日
合肥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信访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合肥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若干规定》(合发〔2007〕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应当在同级地方党委(党工委)、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领导下开展,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切实负责本系统、本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明确领导成员职责,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稳定工作,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保障工作条件。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和值守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四条 规范校园常规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应当加强进出校园的车辆查验、人员登记,加强重点区域、部位、时段值守工作,加强学生集体活动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公共卫生安全。
第五条 动态开展安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师生,运用有效载体,有序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受教育者安全意识,提高自救自护能力。学校应当适时开展政策形势教育。
学校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全日制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至少一次全体师生参加的应急预案演练;幼儿园可以根据幼儿年龄状况,适度开展演练活动。
第六条 定期排查、及时整治安全隐患。临近春秋季开学、重要节假日和敏感时期,学校还应当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隐患排查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直属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学校整治安全隐患。
第七条 积极防范、化解涉校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学校应当建立和落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遇敏感事件或者敏感时期,学校应当加强涉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避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对重点信访人员,所属学校和关联学校应当制定包保方案,落实稳控责任,诉求未妥善解决的,不得解除包保。积极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手段,调处矛盾纠纷,正确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学校不得回避、激化矛盾或者拖拉、推诿。
第八条 及时报告、续报突发事件信息。学校管理区域内或者涉及本校师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报告直属教育主管部门。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并报告市教育局;发生人员非正常死亡或者恶性事件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并报告市教育局。禁止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突发事件信息。
第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查明事故原因,处理责任人员,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赴现场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正确引导新闻媒体,正面发布相关信息,避免事态扩大产生负面影响,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作出组织处理。发生责任事故(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进一步维护我市中小学校园稳定的工作意见》(教策〔2007〕18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合教策〔2010〕72号)、《关于月查安全稳定事故隐患、月报安全稳定研判材料的通知》(合教安〔201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合肥市学生宿舍六项禁令
合肥市学生宿舍六项禁令
(2013年3月合肥市教育局制定)
一、禁止使用电吹风、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违者一律上交学校保管,待放寒暑假、实习或者毕业离校时领回。
二、禁止吸烟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违者责令行为人当场停止吸烟、灭火,对相关物品予以销毁,或者上交学校保管,待放寒暑假、实习或者毕业离校时领回。
三、禁止携带、藏匿枪支和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违者一律由学校扣留枪支、刀具,并转交公安机关。
四、禁止携带、藏匿、使用非法出版物、黄赌毒物品、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违禁物品,违者一律由学校扣留物品,依照有关规定转交有关部门或者予以销毁。
五、禁止携带、饲养动物,违者责令行为人将动物带出校园妥善处理。
六、禁止留宿校外人员,违者责令留宿人员立即离开。
学生违反本禁令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取消1个学年的评奖评优资格;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宿舍管理人员违反本禁令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从严处理。学校其他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本禁令执行。
本禁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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