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师支教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调整和优化教师结构,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支教教师的选派对象为45周岁以下,任现职以来没有在农村中小学和薄弱学校工作经历的在编教师。任教至今,已取得高级教师职称但尚未聘任,未曾在农村中学工作过的教师,应首先作为支教人员选派的对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应作为优先选派的对象。
第三条 支教教师应身心健康、师德优良,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最近三年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申报兼职支教的教师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是因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繁重而无法驻点支教的教学业务骨干。
第四条 选派支教教师采取教师个人自愿申报和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式,经个人申报、资格审查、考核排序、公示和集中培训后,学校统一派送。
第五条 支教分为驻点支教和兼职支教两种形式。
驻点支教:任现职期限内连续支教满一学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兼职支教:任现职期限内累计支教120课时。
第二章 支教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支教教师在支教服务期内,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工龄、教龄及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交通费补贴。
第七条 支教教师必须完成一定的教育教学任务。驻点支教与兼职支教的教育教学任务和工作量依据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的意见》(合教【2012】11号)文件,由学校与受援学校结合实际,共同确定。
第八条 学校负责支教教师的管理、组织支教活动安排和审核建档工作。支教教师要严格遵守受援学校的管理制度,教师在驻点支教期间或兼职支教工作时间内请假必须按照受援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受援学校每学期要将支教教师的考勤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学校通报,缺勤达到或超过相关规定的,由学校按规定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支教教师的支教工作考核由合肥市教育局统一领导,每学年进行一次,由支教教师本人和受援学校提供材料,学校在每学年支教结束前组织实施。驻点支教工作量按实际工作量计算,兼职支教工作量实行累积制,凡在农村或薄弱学校支教累计达到120课时,视同具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的经历,具体考核内容和工作量认定办法参见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的意见》(合教【2012】11号)文件精神。
第十条 支教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与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高级职称评聘、特级教师申报评选的必备条件。在推选拔尖人才、优秀教师、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时,有支教经历和业绩的教师优先。驻点支教教师完成支教任务的,在评奖评优中优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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