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施工管理程序和质量监控体系,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校舍需要基建(维修)须经市教育局职能部门审核论证,由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基建(维修)工程,并由市教育局职能部门参与全程监督管理。
二、基建(维修)工程要按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要求做好施工前期准备工作,领取规划许可证和建改许可证,并进行公开招标。
三、基建管理人员要严格按建筑施工规范和程序,对基建(维修)工程进行全程管理,依法办事,廉洁奉公,确保工程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提出审计申请,取得审计报告后,依据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五、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将全部基建资料进行整理建档并及时交学校档案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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